2018年9月8日 第32917篇《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年第6期
中国民法典的“绿色”需求及功能实现
内容摘要
体现21世纪“生态特色”的中国《民法总则》,规定了“绿色原则”,既为民法典奠定了“绿色基调”,也对民法分则编纂提出了“绿色挑战”。西方发达国家在民法典成熟后出现环境问题的情况下,通过修订民法典回应环境保护需求。中国走过了一条环境与资源立法先行的道路,但没有建立适应市场机制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体系,是导致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中国进入新时代,“绿色发展”成为建设现代化强国的主要目标,对民法典提出了“绿色”需求,要求在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制度中回应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通过基本原则的贯彻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功能。
关键词
民法典;绿色发展;环境问题;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外国民法典对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的回应
(一)生态环境资源不是民法意义上的“物”
(二)生态环境资源的非经济价值及其利益不受民法保护
(三)所有权制度庇护污染环境的破坏行为
三、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生态环境保护需求
(一)解决自然资源所有权和用益权虚置问题,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奠定基础
(二)建立符合生态文明理念的交易制度,完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化机制
(三)处理民法典与民事特别法的关系,建立公共利益保护的私法操作机制
四、民法典的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及其实现
(一)通过民法制度体系间接保护生态环境
(二)充分发挥“绿色原则”的协调与平衡功能
(实习编辑:张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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