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9日 第32929篇《浙江社会科学》 2018年第8期
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侵权责任构造分析
内容摘要
高度自动驾驶汽车(Highly Automated Vehicle,下称HAV)虽已超出"自动化"阶段而向"智能化"发展,但其本质仍为客体而非主体。在HAV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归责问题上,因其驾驶人的弹性驾控模式与产品缺陷的自助形成机理较为特殊,难以直接援引现有认定规则。基于对与之近似的典型特殊侵权场景比对,以及科技创新和受害人保护的利益平衡考量,目前高度危险责任模式与劳务派遣责任模式均不宜适用于HAV侵权,现阶段应遵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路径,并应对法律文本中相关概念作扩大解释以涵盖HAV的智能技术特征。此外,未来应设立HAV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以分散风险。
关键词
人工智能; 高度自动驾驶汽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产品责任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侵权责任构成的特殊性
(一)特殊性的来源:HAV的“智能物”地位
(二)特殊性的主要表现方面
三、高度自动驾驶侵权责任可能适用的诸模式比较
(一)基础模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
(二)补充模式:高度危险责任
(三)对比模式:劳务派遣责任
(四)现阶段高度自动驾驶侵权责任适用模式的取舍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构造的展开
(一)用户兼为“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
(二)生产者责任中的产品缺陷及免责事由认定
(三)增加设立HAV强制责任保险
五、结语
(实习编辑:陈彦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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