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4日 第34054篇《学术月刊》 2019年第7期
论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若干问题
内容摘要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也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人役权。民法典物权编拟增加居住权制度回应社会的现实需求,值得肯定,租赁制度无法替代其制度功能。设立居住权能够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升房屋的利用效率,有助于应对老龄化的挑战、保障拆迁安置住户的居住权益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实现“住有所屋”的目标。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准确界定了居住权的人役权属性,但相关规则过度地受到传统人役权的影响和限制,尤其是将居住权的设定限定为无偿,从而使该制度的作用被削弱。因此,有必要突破传统人役权的界限,对该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造和重构。
关键词
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人役权;无偿设立
结构框架
一、民法典物权编对居住权的定位
二、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目的和功能界定
(一)目的界定
(二)功能界定
三、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居住权不可为租赁权所替代
四、民法典物权编设立居住权不宜限定为无偿方式
五、小结
(实习编辑:廖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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