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8日 第34090篇《政治与法律》 2019年第8期
论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则
内容摘要
我国《商标法》已经规定了侵害商标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仍有必要规定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的一般规则。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只是作为损害赔偿的例外而适用,为了防止该制度被滥用,有必要通过明确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必须构成情节严重,并通过赔偿数额的限制,作为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的限制,从而保障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准确适用。
关键词
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故意;情节严重
结构框架
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必要确立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
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将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限于故意侵权的情形
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应以情节严重为要件
四、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限制
五、结论
(实习编辑:李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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