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3日 第34350篇《法学家》 2019年第6期
论民法典分则中担保制度的独立成编
内容摘要
担保制度在民法典分则中被分置于物权编和合同编,人为造成了人保与物保制度的割裂,增加了法律适用的难度。“担保物权”本身是一个历史的误读,禁锢了担保方式的发展和自我完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不具备物权的本质属性。无论从担保制度的历史演变,还是从担保制度的功能以及在当代的发展来看,支配性并不是担保的本质特性,也不属于优先权范畴。担保制度只是确定债权实现顺序的制度工具。从担保制度的历史演变和体系形成的过程看,担保方式不断推陈出新,是社会交易需求的体现,担保方式本身具有不断发展变化的内在原动力和需求。当代担保制度的设计必须满足市场多元化的要求,担保制度的独立成编既可以保持担保体系的开放性,也有利于实现担保制度的统一,践行民商合一的立法理念。担保制度在民法典分则中独立成编将不失为新时代背景下的创新性选择。
关键词
担保体系;独立成编;担保功能;物权属性;民商合一
结构框架
一、担保物权性质之再考证
(一)担保物权性质之争
(二)担保物权性质之考问
(三)担保制度的本质——确定债务履行顺序的制度工具
二、担保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当代诉求
(一)担保制度的历史演变
(二)担保制度的当代诉求
三、担保制度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之证成
(一)担保制度在民法典中的不同定位模式
(二)担保制度的最新发展
(三)担保制度独立成编的体系价值
结语
(实习编辑:陈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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