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0日 第34588篇《法学研究》 2019年第6期
自然资源分出物的自由原始取得
内容摘要
对自然资源分出物的自由取得,须通过私法上不同的所有权原始取得手段实现。针对仅在宪法意义上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但尚未成为私法上所有权客体的自然资源,可适用针对无主物的先占取得规则。针对自然资源已成为私法上所有权客体者,可适用不基于前手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意志的添附取得与孳息取得规则。劳动因融入前述原始取得手段而非为单独的原始取得手段。自然资源分出物自由原始取得应遵循“为生存而合乎自然标准和节俭”的取得限度、“为他人保留足够好和同样多”的取得机会、不违反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禁止性规定与公序良俗、不对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形成竞争性侵夺等限制性规则。自然资源分出物所有权原始取得自由本身并非私法上的绝对权与财产性权利,而应作为人格性法益在个案中被保护。
关键词
自然资源;先占取得;添附取得;孳息取得;法益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自然资源所有权由宪法向私法的制度具化
(一)自然资源所有权在宪法与私法上的制度区分
(二)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在私法上制度具化的不足
(三)自然资源所有权在私法上的制度形成
三、对自然资源分出物的先占取得
四、对自然资源分出物的孳息取得与添附取得
(一)对自然资源分出物的孳息取得
(二)对自然资源分出物的添附取得
五、对自然资源分出物原始取得自由的限制
(一)对先占自由的限制
(二)对添附取得与孳息取得自由的限制
(三)对农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中分出物的原始取得自由的特殊限制
六、自然资源分出物原始取得自由的私法定位与救济方式
结语
(实习编辑:吴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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