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20年4月16日 第34687篇《云南社会科学》 2020年第1期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
作者: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合同编在民法典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制度构建具有重大意义。中国未来民法典的立法体系决定了合同编应当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故扩充合同编合同履行部分的内容, 增设“准合同”一节规定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制度就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在合同订立制度方面,应完善以实际履行方式订约的规则且进一步完善预约合同制度,先期谈判中的允诺不宜视为合同条款。在合同效力制度方面,现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对于未生效合同效力的规则仍需完善,无权处分合同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有效。在合同履行制度方面,应当完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则和情势变更制度,规定清偿抵充规则和以房抵债协议。在合同保全制度方面,应当在法律上明确合同保全的法律效果;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后未获得全部清偿的,仍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且代位权与撤销权不宜同时主张。在合同的变更制度方面,应当肯定和鼓励金钱债权的转让,应删除现行草案中“通知规则的例外条款”;在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协议时,应当允许债务人提出异议,但如果债务人没有对第三人的加入提出异议,或者明知第三人代替其履行债务而没有提出异议的,则应当认定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还应当协调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间的关系。在合同解除制度方面,应当明确合同解除制度的地位,确认合同僵局下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规则并规定当事人就合同解除发生异议时的解决规则,且完善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制度。在违约责任制度方面,应明确违约责任原则上不救济精神损害,完善可得利益赔偿制度,规定约定损害赔偿的调整制度,并完善违约金责任规则。
关键词
准合同;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保全
结构框架
一、合同法与债法总则的关系
(一)合同法应当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
(二)扩充合同编内容以实现债法总则功能
(三)增设“准合同”一节
二、完善合同订立规则
(一)完善以实际履行方式订约的规则
(二)进一步完善预约合同制度
三、关于先期谈判中的允诺能否视为合同条款
四、关于合同效力
(一)关于未生效合同的效力
(二)关于无权处分的效力
五、合同履行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则
(二)规定清偿抵充规则
(三)规定以房抵债协议
(四)确认情事变更制度
六、完善合同保全制度
(一)应当在法律上明确合同保全的法律效果
(二)应明确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后未获得全部清偿的,仍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三)代位权与撤销权不宜同时主张
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关于金钱债权的让与
(二)通知规则可否例外?
(三)关于并存的债务承担
八、协调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间的关系
九、完善合同解除制度
(一)明确合同解除制度的地位
(二)确认合同僵局下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规则
(三)规定当事人就合同解除发生异议时的解决规则
(四)完善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制度
十、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


(助理编辑:肖婕)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肖婕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