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20年9月15日 第35034篇《法学家》 2020年年第4期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动态系统论的采纳与运用
作者: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动态系统论通过规定法律规范中的不同因素和各因素的强度差异,突破了构成要件系统“全有全无”的不足,成为法律发展的新趋势。人格权编基于人格权保护中的位阶差异、利益冲突频发、保护程度差异、救济方式差异等原因,区分物质性人格权与其他人格权,对后者的民事责任确立采用动态系统论,考量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行为目的、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因素,按法定顺序排列其权重。对人格权编中的“合理”“正当”“必要”等的解释,也需要借助动态系统考量。在人格权侵害的责任成立判断中,应根据法定因素及其顺序,通过因素间的互动综合考量,摒弃全有全无的责任成立。在责任形式、赔偿范围确定中,也应运用动态系统论。动态系统论还有增强法官论证义务、推动案例类型化整理的作用。 
关键词
民法典;人格权编;人格权;动态系统论
结构框架
一、人格权编采纳动态系统论的重要意义
(一)人格权中各项权利的位阶存在差异 
(二)人格权保护与其他利益冲突频发
(三)人格权益的受保护程度不同
(四)人格权侵害的不同情形导致救济方式的差异
二、人格权编对动态系统论运用的特点
三、动态系统论在人格权侵害救济中的作用
(一)动态系统论在责任成立判断中的运用 
(二)动态系统论在责任形式确定中的运用
(三)动态系统论在赔偿范围确定中的运用
(四)法官的论证义务和案例类型化整理 
结语


(实习编辑:徐晓譞)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胡枚玲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