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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1日 第35049篇《现代法学》 2020年第4期
论民法典中的居住权
作者:房绍坤 吉林大学 
内容摘要
《民法典》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但在《民法典》没有系统的人役权制度且缺乏用益权的情况下,居住权的相关内容都难以准用用益权的相关规定。在居住权制度中,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体范围、客体界定、法律效力、消灭事由等问题,都需要通过解释论进行阐明。明确上述问题,能够丰富与完善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并有助于使居住权的规范性效力转化为居住权规范的实际效力。
关键词
居住权;居住权人;设立方式;法律效力;消灭事由
结构框架
一、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一) 通过合同设立
(二)通过遗嘱设立
二、居住权的主体范围
(一) 居住权人是否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 自然人作为居住权人的范围有无限制
(三) 居住权人是否包括同住之人
三、居住权的客体界定
(一)“他人的住宅之界定”
(二) 住宅的一部分可否设立居住权
(三) 住宅的附属设施是否属于居住权的客体
四、居住权的法律效力
(一) 居住权人的权利
(二) 居住权人的义务
五、居住权的消灭事由
(一) 居住权的期间届满
(二) 居住权人死亡
(三)住宅灭失
(四) 居住权被撤销
(五) 其他事由


(实习编辑: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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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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