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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4日 第35521篇《比较法研究》 2021年第3期
登记的担保权顺位规则研究——以《民法典》第414条分析为中心
作者: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登记的担保权顺位规则旨在解决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担保权竞存时的顺位问题,《民法典》第414条构建了以登记为中心的抵押权竞存下的顺位规则,该条具有强大的体系效应和广泛的适用价值,它构建了统一的动产重复抵押的顺位规则,解决了权利重复抵押的顺位规则、抵押权与可以登记的权利质权冲突规则,明确了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之间的顺位关系,并可参照适用于权利质权竞存情形下权利顺位的确定,为多重的担保性债权转让的顺位规则提供了基础。《民法典》第414条确立了顺位升进主义。但《民法典》第414条在适用中应当排除正常经营买受人优先保护规则、价金超级优先权规则等规则的适用。
关键词
登记的担保权;担保权竞存;顺位规则;顺位升进
结构框架
一、《民法典》第414条明确了抵押权竞存的顺位
(一)登记在先优先于登记在后
(二)登记优先于未登记
(三)未登记的以债权比例确定
二、《民法典》第414条构建了可登记的担保权竞存的顺位规则
三、《民法典》第414条确立了顺位升进主义
四、《民法典》第414条适用中的其他问题
(一)如何处理《民法典》第414条第与第403条的关系?
(二)《民法典》第414条和第404条之间的关系
(三)《民法典》第414条和第415条之间的关系
(四)《民法典》第414条和第416条之间的关系
五、结语


(实习编辑:张静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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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晓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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