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7日 第35798篇《北方法学》 2021年第3期
《民法典》“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解释论
内容摘要
《民法典》“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不是一项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与该规则的立法初衷相背离。为矫此弊,对于《民法典》第404条应作如下解释:首先,应将“动产”限缩解释为“存货”。其次,在判断经营活动是否正常时宜同时考虑“经营范围”与“通常或惯用做法”因素。再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方式不应拘泥于现金,对于“合理”的判断宜参考善意取得制度中对“合理价格”的认定。从次,买受人取得的是对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最后,买受人“善意”是该规则的必要构成要件,《民法典》第404条存在隐藏漏洞,应当采取目的论限缩对该漏洞加以填补;《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第1款未能参鉴比较法上的可取经验,存在过度限缩该规则适用范围之嫌。
关键词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动产抵押;善意取得;民法典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应然目标与实然困境
(一)“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应然目标
(二)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实然层面的法经济学分析
三、“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重释
(一)效率价值的实现路径: 利益衡平
(二)“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解释进路
结语
(实习编辑:王滢)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