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5日 第35890篇《政治与法律》 2021年第10期
风险作为损害:大数据时代侵权“损害”概念的革新
内容摘要
在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路径下,损害的认定陷入困境。个人信息损害因具有无形性、潜伏性、未知性、难以评估等特征,是否符合“确定性”标准存在疑问。为适应大数据时代的需求,应当对传统侵权法上的损害概念加以反思,承认风险性损害。损害的确定性不等于损害已发生,实质性的未来风险亦可满足确定性要求。信息暴露带来的风险升高、预防风险的支出和风险引发的焦虑是侵权造成利益差额的体现,皆可成立损害。个人信息风险损害的认定应以场景化为基本进路,于个案中综合考量信息的类型、处理行为的目的方式、信息误用的迹象等因素而做出判断。
关键词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确定性;风险
结构框架
一、“损害”在传统侵权法上的经典界定
二、个人信息侵权中损害认定的困境
三、认可个人信息风险性损害的正当性
(一)现实基础:风险社会背景下的信息风险分配
(二)损害概念扩张的国际趋势
(三)承认风险性损害的既有实践
(四)风险与“确定性”矛盾之解释论调和
四、个人信息侵权中风险性损害的认定与适用
(一)寻找利益差额:风险性损害的态样
(二)认定风险性损害的考量因素
五、结论
(实习编辑:马宇航)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