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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8日 第36007篇《政法论坛》 2021年第5期
股东中心主义的再认识
作者: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 
标签: 股利分配   股权   公司治理
内容摘要
  公司的主要目的是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股东中心主义的法理基础源于公司营利性、股权资本、剩余索取权和人民主权思想。重新认识并坚持发展股东中心主义有助于建设股东友好型社会,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治理权源于股东,股东剩余索取权的实现离不开公司终极控制权。但是,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且获全体债权人同意,股东角色不能由剩余索取权人转变为优于债权人受偿的特权债权人。建议《公司法》专章规定股权保护,坚持和完善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制度设计。为预防公司自治失灵或异化,建议《公司法》导入闭锁型公司的司法强制分红制度及公众公司的法定强制分红和审计制度。既然股东选任董事、监事,董监高就应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公司社会责任与股东中心主义和而不同,相辅相成。要遏制董监高既不对股东利益负责,也不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双重道德风险。裁判者应确立股东中心主义裁判理念,健全股东友好型救济体系。
关键词
股东中心;剩余索取权;强制分红;公司治理;公司终极控制权
结构框架
引言
一、股东中心主义的法理基础
(一)公司营利性背后的股东营利性
(二)股东支付的股权资本对价
(三)股东的剩余索取权人地位
(四)人民主权思想
(五)股权保护的法治承诺
(六)国际公司法惯例
二、自益权视角下的股东中心主义:股东剩余索取权的度量性、劣后性和可诉性
(一)由会计恒等式度量的股东权益
(二)股东剩余索取权的谦抑性
(三)外部股东与目标公司对赌时的剩余索取权人角色错位
(四)分红权的抽象期待权:例外可诉性
(五)公众公司强制分红制度的可操作性
三、共益权视角下的股东中心主义:股东的公司终极控制权
(一)公司治理权的源泉
(二)股东剩余索取权对公司终极控制权的依存性
(三)《公司法》和《民法典》股东会为“权力机构”的法律逻辑
(四)公司剩余决策权归属的解释论
(五)决策分配模式自主选择: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和总经理中心主义模式
(六)公司社会责任和股东中心主义的同频共振
结论


(实习编辑: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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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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