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3日 第36050篇《比较法研究》 2021年第6期
论人格权禁令的性质及司法适用
内容摘要
人格权禁令源自行为保全制度。我国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属于人格权请求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人格权禁令的双重功能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和非诉程序分别实现,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如此既符合人格权禁令的制度目的,也可以分别依托现有的制度资源,达到填补漏洞的目的。对于申请人格权禁令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应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非涉人身安全的人格权禁令,以提供担保为原则,特殊情况下不提供担保为例外;而对于涉及人身安全的人格权禁令,则以不提供担保为原则,特殊情况下提供担保为例外。人格权禁令应扩大适用到人格权益,无需考虑申请人的胜诉率,也无需设置通知删除等为前置条件,需重点考虑人格权益是否遭受或者即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以及侵权行为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关键词
民法典;人格权禁令;人格权请求权;担保;行为保全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人格权禁令制度的立法溯源
(一)大陆法系
(二)英美法系
(三)我国人格权禁令的立法溯源
三、人格权禁令的性质
四、申请人格权禁令是否必须提供担保应区分对待
五、申请人格权禁令的实质性条件解读
(一)《民法典》第997条文义之内的要件
(二)《民法典》第997条文义之外的要件
六、结语
(实习编辑: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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