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9日 第36098篇《中国法学》 2022年第1期
论公司机关决策权力的配置
内容摘要
特定法域的“主义之争”有其特殊的阶段、问题甚至概念,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当代意义更是对机关分化不足的确认,经理中心主义则提示了董事会与经理分权的弹性。我国公司业务决策权力在机关之间分割,缺失决策权威与权力中心,造成了公司业务中决策主体的缺位、义务设定的落空和责任识别的困难。司法对公司行为的评价囿于决策问题本身而非“机关的决策”,从而加重了司法判断的负担,难以实现取向决策程序的方法论变迁,难以通过信义义务实现贴合交易语境的审查。对公司机关决策权属规范的再造,应首先明确董事会作为公司业务权力中心,从而将公司行为的评价难题转化为通过信义义务的决策责任追究问题,同时应在贯通权责逻辑的前提下为封闭公司保留分权的自由度。
关键词
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经理中心主义;权力中心;信义义务
结构框架
一、剥离问题:“主义之争”与我国公司法的语境
(一)“主义之争”中的语境和概念
(二)我国公司机关决策权力配置的阶段与问题
二、回归制度:权力中心缺位的公司纠纷裁判困局
(一)股份回购决策权:对赌协议中股份回购合同义务的履行
(二)反收购决策权:反收购条款效力的司法审查
三、再造规则:“董事会中心”的表达
四、结语
(实习编辑:莫妍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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