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2日 第36063篇《当代法学》 2022年第1期
被侵权人对侵权连带责任人的选择权
内容摘要
《民法典》第178条规定的选择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行使改选择权的后果,是确定部分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中间责任,保障被侵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全面实现。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继续坚持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的规则,剥夺了被侵权人对侵权连带责任人的选择权按,有悖于《民法典》第178条规定的规则。程序法应当认定侵权连带责任诉讼的性质是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建议废止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保障被侵权人享有的选择权,切实保护好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键词
侵权连带责任人;被侵权人;选择权;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权利保障
结构框架
一、被侵权人对侵权连带责任人选择权的法律规定及定义
(一)我国民法关于被侵权人对侵权连带责任人选择权的规定
(二)被侵权人对侵权连带责任人选择权的概念界定
二、司法解释在被侵权人对侵权连带责任人选择权上的态度
(一)司法解释未对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作出规定阶段
(二)司法解释对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作出初步规范阶段
(三)否定被侵权人对侵权连带责任人选择阶段
(四)《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对错误司法解释的纠正与司法解释的固执
三、司法解释否定被侵权人对侵权连带责任人选择权的错误所在
(一)《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错误规定侵权连带责任规则的理论根据
(二)对违反《民法典》关于被侵权人对侵权连带责任人选择权规定解释的理论分析
(三)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违反《民法典》规定的关键点
四、保障被侵权人对侵权连带责任人选择权的理论依据和具体方法
(一)保障被侵权人对侵权连带责任人选择权的主要理论依据
(二)保障被侵权人对侵权连带责任人选择权的具体方法
五、结语
(实习编辑:张莹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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