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8日 第36207篇《法学》 2022年第2期
公司担保无效责任的复位——基于责任性质、主体与效果的区分视角
内容摘要
在实践中,即使公司担保行为无效,公司仍然普遍须承担实质上类似有效担保的责任。这一不合理现象的原因在于法院对过错的不当界定乃至强加。以过错为线索,可以区分担保无效责任在性质和主体上的不同层次。在性质上,当担保合同自身无效时,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时,公司只承担故意侵权责任。在主体上,行为归属要先于过错判断,当代表人行为可约束公司时,公司承担责任;否则由代表人自行承担责任,公司无须承担替代责任。责任主体的区分会进一步导致担保行为“无效”和“不生效力”的区分。性质和主体的区分会相应校正担保无效责任的范围,并排除追偿权。唯有使公司担保无效责任回归一般体系,才能避免过度强调或者不当忽略公司担保的特殊性。
关键词
公司担保;行为无效;责任性质;行为归属;表见代表
结构框架
一、无效担保的“有效”后果
(一)担保无效责任的具体规则
(二)实践中公司担责的普遍性
(三)法律效果的加成
二、无效担保责任的性质区分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规则
(二)无效担保责任中的过错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分野
三、无效担保责任的主体区分
(一)难以认定的“监管不善”过错
(二)前置判断的行为归属
(三)主体区分及其隐藏的效力之别
四、替代责任与表见代表的合流
(一)履行辅助人的角度
(二)事务辅助人的角度
(三)尊重现有体系的必要性
五、结论
(实习编辑:廖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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