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6日 第36350篇《法学研究》 2022年第3期
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关系重构
内容摘要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围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和运行展开,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作为改革的重点任务,被“内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之中,股份合作的载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本身被定性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成为行使全部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主体。此种操作模式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核心职能被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的光环所“遮蔽”,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被变相股份合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陷入股权管理困境。解困之策是将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从“内嵌”转向“外置”,让股份合作的载体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的身份存在,而非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体存在。这一新的操作模式可以有效克服“内嵌”模式的弊端,在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归其核心职能的同时,也有利于充分释放集体经营性资产活力,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最优选择。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集体经营性资产;集体土地
结构框架
引言
一、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实践样态
二、“内嵌”模式的危害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资产管理
(二)“内嵌”模式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之收益分配背离公有制要求
(三)“内嵌”模式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陷入股权管理困境
三、重构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四、模式重构后的制度设计
(一)模式重构后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的制度设计
(二)模式重构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设计
(助理编辑:李晶晶)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Qxbp_zZIupWc4-N5ACii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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