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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4日 第36386篇《中国法学》 2022年第3期
单位的反性骚扰义务与相关侵权责任研究
作者: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对单位的反性骚扰义务作出了规定。单位的反性骚扰义务贯穿于性骚扰的事前预防、事中制止与事后处置三个阶段,以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关系、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为重点,在性质上属于积极作为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单位未尽到反性骚扰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单位的侵权责任属于单独的侵权责任,与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不发生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或者补充责任等共同责任关系。实践中应当正确认定单位的侵权责任,并综合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明确单位的反性骚扰义务可以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以及平等就业权等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促进性别平等并引导所有社会成员在充分尊重他人的基础上进行社会交往。 
关键词
性骚扰;反性骚扰义务;积极作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过错责任;劳动者保护
结构框架
一、单位反性骚扰条文的形成
(一)条文形成的社会背景
(二)条文形成的法治背景
(三)《民法典》第 1010 条第 2 款的制定历程
二、单位反性骚扰义务揭示
(一)条文的核心概念
(二)单位义务的内容
(三)单位义务的重点
(四)单位义务的性质
三、单位违反义务的侵权责任
(一)责任的性质
(二)责任的认定
(三)责任方式
四、单位反性骚扰义务的“溢出”效益
(一)用人环境建设与劳动者保护
(二)建设性别平等与相互尊重的社会
五、结论与建议


(助理编辑:卢琛)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shnC6p6U0m-ga3VDfvAR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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