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1日 第36428篇《东方法学》 2022年第4期
合理预见规则的解释论
内容摘要
合理预见规则,又叫应当预见规则,在法国民法、英美法和中国法上是限制损害赔偿的范围的措施之一,体现了理性主义及主观归责的理念,旨在避免赔偿数额过高以平衡违约方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借鉴英美法成功的经验,我国民法典上的预见主体应为违约方,预见的时间点在合同订立之时,预见的内容为损害的类型而无须预见损害的程度、具体数额。对于“一般损失”的赔偿,不以违约方预见为条件;对于“特别损失”的赔偿,以守约方于缔约时通知了相对人为条件,若未通知,则相对人不可预见这部分损失,可不予赔偿。在推定违约方知情的情况下,以一个“理性人”的预见力为准。在违约方真正知情“特别损失”的要求中,基本上是以守约方事先告知相对人若违约会造成何种损失来决定的。至于合理预见与因果关系之间的关系,宜采取如下观点:对合理预见的时间点采取“合同订立时说”,实质上以违约方的预见所及确定应予赔偿的损失,用于确定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形同虚设;若采“债务不履行时说”,因果关系的地位和作用大为提升。
关键词
合理预见规则;预见的主体;预见的时间;预见的内容;判断预见性的标准;损害赔偿
结构框架
一、合理预见规则的历史沿革
二、预见的主体
三、预见的时间
四、预见的内容
五、判断可预见性的标准
六、合理预见规则与因果关系
七、举证证明责任
(实习编辑:戴逊)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0uOHWTJ5qbK-WtflLfb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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