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3日 第36495篇《比较法研究》 2022年第4期
迈进数字时代的民法
内容摘要
迈进数字时代后,数字财产的无形性,对传统民法“物必有体”的观念提出了挑战。由于数据财产产生的无限性、财产与人格权益的融合、财产形态作出“物债二分”的困难、利用的非排他性等原因,需要针对数字权益转换解释范式,构建数据财产等新型财产的权利体系。在数字时代,由于交易的客体、方式和内容等发生了变化,合同法中典型合同规则也应当随之发展。针对数字社会人格权益内容的扩张,新类型人格权益不断涌现,人格权益利用与行使方式的多样化等,必将促进人格权法的不断完善。民法需要从注重有形财产保护到注重无形财产保护,构建对数字权益的有效保护规则。在价值理念方面,应当既注重意思自治也注重维护人格尊严。
关键词
数字时代;民法;数据;数据权益
结构框架
一、财产权的变迁:从有形财产向数字财产的扩张
二、合同法的变迁:从鼓励交易到注重数据的流通与利用
(一)合同交易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二)交易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三)合同交易规则的参照系发生了变化
(四)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日益重要
三、人格权的变迁:从注重保护财产权益向注重维护数字人格权益
(一)人格权益与财产权益交叉融合
(二)既有人格权益内容的扩张
(三)新类型人格权益不断涌现
(四)人格权益利用与行使方式的多样化
四、侵权责任的变迁:从有形财产保护到构建数字权益的保护规则
(一)数据等权益保护的特点
(二)损害赔偿功能的多样化
五、价值理念的变迁:从注重意思自治到注重维护人格尊严
六、结语
(实习编辑:潘婕宁)
https://kns.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APJ&dbname=CAPJLAST&filename=BJFY20220727000&uniplatform=NZKP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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