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9日 第36576篇《法学》 2022年第7期
实质法治理念下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法律构造
内容摘要
确立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是金融监管理念由形式法治转向实质法治的重要体现,具有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和精准治理并重的法理基础。《九民会议纪要》虽构建了相应的规则结构,但在实质法治理念的审视下尚存在适用范围与法律依据缺乏顶层设计、责任主体之间连带责任不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与告知说明义务实际效果存在不确定性、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有待改进、对金融机构免责事由的规定不合理等问题,且已在相关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故此,有必要从如下诸方面予以完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法律构造以促进其司法适用,具体包括扩大适当性义务的客体适用范围,构建“实体法分散+司法解释统一”的法律依据体系,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司法解释”;以共同侵权明确发行人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参照证券、期货和银行理财产品的适当性管理制度和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促进举证责任和告知说明义务规则的细化和系统化;强化损失赔偿计算方式的惩罚属性;明确消费者主动要求越级购买时的金融机构免责情形。
关键词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举证责任;告知说明义务;损失赔偿计算;免责事由
结构框架
一、 问题的缘起
二、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法理基础和规则结构
(一)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法理基础
(二)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规则结构
三、实质法治下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现行规则的反思
(一)适用范围与法律依据缺乏顶层设计
(二)责任主体连带责任不明确,举证责任与告知说明义务的实效存疑
(三)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有待改进
(四)金融机构免责事由的规定不合理
四、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法律构造及司法适用的完善路径
(一)扩大规则适用范围并构建“实体法分散+司法解释统一”的规则体系
(二)明确发行人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并完善举证责任与告知说明义务
(三)强化损失赔偿计算方式的惩罚属性
(四)完善卖方免责事由
结语
(实习编辑:夏信)
https://lawscience.ecupl.edu.cn/2022/0721/c11277a189852/page.htm#_ftn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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