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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0日 第36594篇《当代法学》 2022年第5期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法律性质与规制策略——民法、公司法与证券法的三重维度
作者: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上市公司的护盘式回购中潜伏着道德风险。公开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为要约邀请,是公司决议与信息披露文件,接受民法、公司法与证券法三重规制。公司推出回购方案时要恪守“原则禁止、例外允许”要求,量力而行、适度承诺。公司违反要约邀请规则、滥用要约邀请自由时,对善意信赖方案的公众股东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董监高参与审议决定方案时若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要对公司、股东或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若方案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公司及其他责任人对受害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交易所和监管者不得强制公司回购股份。基于对公司生存权发展权的尊重,应例外允许公司因正当理由而终止、中止、变更或顺延回购方案。为防范投资风险,公众股东应警惕方案落实的不确定性。建议《公司法》和《证券法》联动修改,建立公司、控制股东、实控人与董监高的差异化义务与责任体系,确认独立董事有限责任原则,引入折中的理性人标准。
关键词
股份回购方案;要约邀请;公司决议;信息披露;民事责任
结构框架
引言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要约邀请性质及其滥用规制:民法维度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方案落空的多元形态与成因
(二)识别股份回购方案法律属性的挑战性与多元备选方案
(三)要约邀请说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四)上市公司滥用股份回购方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二、股份回购方案不宜界定为要约、单方允诺的法理剖析
(一)股份回购方案不宜界定为要约的理据
(二)股份回购方案不宜界定为单方允诺或单方法律行为的理据
(三)理性设计要约型或单方允诺型股份回购方案的可能性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司决议性质及其滥用规制:公司法维度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方案作为要约邀请与公司决议行为的双重法律属 性
(二)股份回购带来的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零和博弈
(三)《公司法》例外允许股份回购的解释论
(四)量力而行、适度承诺的股份回购方案要求
(五)公司善治规则对不理性股份回购方案的过滤功能
四、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信息披露文件性质及其滥用规制:证券法维度
(一)全过程的持续性信息披露规则
(二)允许而不强制的中庸监管之道
(三)中介机构咨询、增信和监督功能的激活
(四)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
五、股份回购方案的变更、中止、延期或终止
(一)变更、中止、延期或终止股份回购方案的正当理由与举证责任
(二)拟发行股份筹资的事由滥用之预防
(三)终止股份回购方案时应同步推出的替代性善后方案
(四)缜密严谨的决策程序
结论


(实习编辑:戴逊)


https://kns.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JFD&dbname=CJFDAUTO&filename=DDFX20220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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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子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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