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日 第36631篇《法学评论》 2022年第5期
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的体系定位——以《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为中心
内容摘要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以公告为中心,构造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则,但公告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机理尚待阐释。作为证券监管规则之公告,本与交易规则相分立,因应金融司法的政策之需,二者呈融合之势。在上市公司内部关系中,对外担保公告系公司决议的特别生效要件;在外部关系中,对外担保公告系公司对外担保代表权的外部授予方式。对外担保公告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机理随之清晰:无公告、有决议时,担保合同不生效,系因决议未生效,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无签订担保合同之授权,相对人非为善意;有公告、无决议时,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系因公告采纳了代表权外部授予之方式,由此构成表见代表。出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特殊性,事后公告不应认定为系对担保合同之追认。
关键词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决议行为;代表权;授权方式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分立融合:交易规则吸纳证券监管规则之私法背景
(一)证券监管规则与交易规则的分立
(二)金融司法背景下的规则融合
三、内部关系:公告作为对外担保决议之特别生效要件
(一)动态视角下决议的成立与生效程序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生效的法定公告要件
1. 公告作为决议法定特别生效要件的证成
2. 决议效力与担保合同效力的牵连关系
四、外部关系:公告作为对外担保代表权之外部授予方式
(一)法定限制下的对外担保代表权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代表权授予方式的外部性
五、结语
(实习编辑:叶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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