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8日 第36644篇《法学家》 2022年第5期
《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第1、2句(诉讼时效起算)评注
内容摘要
《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第1句规定时效起算一般条件,第2句规定一般条件与特殊规定的关系。一般起算标准应解释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以行使权利之日起算”,即行使权利的法律障碍消除且当事人对此知情的最早时点为起算点。对于不同类型请求权而言,“受到损害”的样态并不相同。对“知道”可凭借权利人言行、具体情境等因素认定;“应当知道”应解释为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对于义务人,应以权利人凭借知道的信息能否提起诉讼为标准予以判断是否具备时效起算条件。时效起算的特殊规定包括《诉讼时效规定》第4-7条等。
关键词
诉讼时效;起算一般条件;起算效力;常见案型
结构框架
一、规范意旨
(一)规范意义及正当化理由
(二)规范性质
(三)适用范围
1.第188条第2款第1句的适用范围
2.第188条第2款第2句的适用范围
二、时效起算的一般条件(第2款第1句)
(一)条件一:权利受到损害
1.权利
2.“受到侵害”抑或“受到损害”
3.“受到损害”的样态
4.损害的确定性
(二)条件二: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
1.权利人
2.知道
3.应当知道
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程度(可发现性标准)
(三)条件三: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
1.义务人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程度
三、时效起算的常见案型
(一)履行期限明确的合同
(二)持续性侵权
(三)违约金
四、时效起算的效力
(一)起算时点
(二)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三)从权利
1.利息债权
2.担保权
五、举证责任
(实习编辑:王常阳)
https://faxuejia.ruc.edu.cn/CN/Y2022/V0/I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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