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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7日 第36700篇《法商研究》 2022年第6期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作者:崔建远 清华大学 
内容摘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本质上是法定担保物权,其不同于留置权,亦非法定抵押权;其法律构造宜理解为工程价款债权和优先权的结合,而非能够优先受偿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主体并不限于承包人,还包含勘察人、设计人、合法分包人、合法次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在内,但材料供应商不在其中,该权利的行使期间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被承包人行使之日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有如下例外情形:其一,在以建设工程为标的物的抵押权设立之后,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变更建设工程价款,则此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仍宜以原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为限;其二,购房消费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应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关键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效力顺位;行使期限
结构框架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构造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担保物权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主体
(一)在违法分包情况下的分包人、次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
(三)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材料供应商不宜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顺位
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一)行使的期限及其起算事由
(二)行使的特色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物权的存续期限
六、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运用的综合考量


(助理编辑:王懋祺)


文献链接:《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http://www.fsyj.chinajournal.net.cn/wkg/WebPublication/paperDigest.aspx?paperID=95aa4044-9470-487c-b04c-272e0c967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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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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