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日 第36784篇《政治与法律》 2023年第1期
论网络直播用户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属性
内容摘要
网络直播用户与主播之间是否具有法律关系、具有什么法律关系,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很大争议,严重影响当事人利益和诉讼走向。平台网络服务合同不足以调整打赏行为,其无法回避主播的独立地位,而用户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现实和法律基础,因为虚拟道具财产利益的变动需要产权规则的调整,并且用户的意思表示是指向主播的。对价是影响打赏合同属性的关键因素,核心是判断是否存在增值服务,用户的参与感可以作为重要参考。当用户与主播约定增值服务时,就等于约定了打赏的对价,打赏合同就属于服务合同。当用户与主播并未约定增值服务时,打赏并不存在对价,打赏合同就属于赠与合同。
关键词
网络直播;打赏对价;虚拟道具;服务合同;赠与合同
结构框架
一、用户与主播之间法律关系属性的争议
(一)观点一:用户与主播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二)观点二:用户与主播之间有服务合同关系
(三)观点三:用户与主播之间有赠与合同关系
二、用户与主播之间打赏合同关系的确立
(一)虚拟道具财产利益的变动需要产权规则的调整
(二)用户具有指向主播的意思表示
(三)对相反观点的回应
三、用户与主播之间打赏合同属性的影响因素
(一)对价:打赏合同属性的核心影响因素
(二)打赏客体并非合同属性的影响因素
四、区分视野下的打赏合同属性
(一)打赏合同属性的区分视野
(二)区分标准:打赏对价的认定
五、结语
(助理编辑:潘婕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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