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6日 第36851篇《》 年第期
王利明:罹于时效的主动债权可否抵销?
内容摘要
长期以来,针对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能否作为主动债权抵销,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观点。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来看,裁判结论也是矛盾的。例如,在“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法定抵销权作为形成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包括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但在“成都制药一厂与四川鼎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却明确表达了相反的立场:“如果允许以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行使抵销权,无异于赋予超出诉讼时效债权法律强制力,不符合抵销权和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精神。”
上述问题在《民法典》的编纂中也一直存有争议。虽然《民法典》第568条第1款删除了《合同法》第99条对于债务到期的要求,但其主要旨在解决被动债权尚未到期、主动债权的债权人愿意放弃时效利益提前清偿的问题, 而对于主动债权罹于诉讼时效时,债权人能否行使抵销权,仍然未明确规定。为此,《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61条提出了两种不同的方案,分别认为诉讼时效届满的主动债权可以抵销或债务人可以抗辩。这也再次反映了诉讼时效届满的主动债权抵销问题的争议性。因此,本文拟针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以期对于准确适用《民法典》第568条提供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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