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23年5月18日 第36918篇《中国社会科学》 2023年第4期
论作为新型财产权的数据财产权
作者: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财产权发达史表明,财产权客体的扩充是由生产力发展、生产生活资源形态的扩张所决定的,财产权的效力与保护方法是由财产权客体的性质所决定的。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数字经济的兴起,我国在国家政策层面、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均存在数据确权的需求。在理论上,应当将数据财产权确立为与物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第三类具有对世性的财产权利,而不应采取非确权保护模式、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或者将数据财产权确立为既有财产权的用益权新形式。构筑数据财产权制度是保护数据处理者合法劳动成果的必要举措,中央关于数据资源分类和数据权利分置的意见为数据确权指明了方向,劳动价值论的原理为数据确权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人财两分”理论则为解决确权的难点问题提供了制度安排思路。数据财产权作为民事主体基于数据享有的权利,具有财产性、对世性、有限支配和有限排他的基本属性。权利人享有包括利用、收益、占有和处分在内的各项权能。
关键词
数据财产权;数据;数字经济;个人信息权益;“人财两分”
结构框架
引言
一、财产权发展的历史和实践逻辑
(一)财产权发达史对确认数据财产权的启示
(二)数据财产保护的实践需求与应对
二、确认数据财产权的政治基础与理论探索
(一)确认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
(二)关于数据财产保护的几种观点讨论
(三)数据财产权作为新型财产权:基于劳动价值论的论证
(四)确认数据财产权的“人财两分”理论
(五)数据财产权的概念与基本属性揭示
三、数据财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规范分析
(一)权利主体
(二)权利客体
(三)权利的主要内容(权能)
结论


(责任编辑:马国杰)


https://kns.cnki.net/kcms2/article/abstract?v=3uoqIhG8C44YLTlOAiTRKu87-SJxoEJu6LL9TJzd50luh4yrFjWWVOBcvtoAmB1BxtfCDtTxfsLHFlBDHvRgao1zgP4M8XFZ&uniplatform=NZKPT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马国杰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