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法人行为能力制度之现状
(一)法人行为能力制度之立法现状
(二)法人行为能力制度之司法现状
二、法人行为能力制度现状之成因
(一)法人行为能力制度设计进路的偏颇
(二)法人行为能力制度内容加载的失当
三、法人行为能力制度内涵之再造
(一)法人意思决定与意思表达相区分
(二)法人行为能力制度应以法人权力为核心要素
四、结 论
关于法人行为能力制度的学说以及立法和司法实践,纠结于关于法人本质之承诺的理论逻辑,比附自然人厘定法人行为能力内涵,将法人行为能力与其目的范围绑定,导致该制度的独立规范功能并未彰显,陷入僵死状态。立基于法人意思决定和意思表达的事实性区分,应根据法人的不同性质与目的,为不同类型法人配置与其性质和目的相适应的权力。以法人权力为核心要素,确定法人的行为能力,厘清不同类型的法人能够有效实施何种法律行为,从而使法人行为能力制度获得更生。
法人行为能力;法人本质;目的范围;法人权力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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