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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法人行为能力制度的更生

作者:蔡立东 吉林大学 

第28175篇 《中外法学》 2014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4/12/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法人

内容摘要

关于法人行为能力制度的学说以及立法和司法实践,纠结于关于法人本质之承诺的理论逻辑,比附自然人厘定法人行为能力内涵,将法人行为能力与其目的范围绑定,导致该制度的独立规范功能并未彰显,陷入僵死状态。立基于法人意思决定和意思表达的事实性区分,应根据法人的不同性质与目的,为不同类型法人配置与其性质和目的相适应的权力。以法人权力为核心要素,确定法人的行为能力,厘清不同类型的法人能够有效实施何种法律行为,从而使法人行为能力制度获得更生。

关键词

法人行为能力;法人本质;目的范围;法人权力

结构框架

引 言
一、法人行为能力制度之现状
(一)法人行为能力制度之立法现状
(二)法人行为能力制度之司法现状
二、法人行为能力制度现状之成因
(一)法人行为能力制度设计进路的偏颇
(二)法人行为能力制度内容加载的失当
三、法人行为能力制度内涵之再造
(一)法人意思决定与意思表达相区分
(二)法人行为能力制度应以法人权力为核心要素
四、结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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