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商事思维、理念与商事审判独立性关系
三、商事司法救济途径要求商事审判独立性
四、商法的独立性要求商事审判独立性
五、商法国际化要求商事审判独立性
二、商事思维、理念与商事审判独立性关系
三、商事司法救济途径要求商事审判独立性
四、商法的独立性要求商事审判独立性
五、商法国际化要求商事审判独立性
商事法律纠纷占据法院受理案件的很大比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仍然采取传统的民法思维或者行政法思维解决商事纠纷,造成了裁判案件时的困境。如何化解困境,本文从几个司法案例分析入手,分别从商法思维特殊性,救济途径特殊性,商事法律法规特殊性以及商法国际化角度进行论证,阐释商事审判独立性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商事思维;商事审判独立性;商法国际化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