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立法现状
(二)基本评价
二、公司介入股权转让的正当性
(一)公司介入的自治法依据
(二)公司介入股权转让的信托法依据
(三)公司介入的团体法依据
三、股权外部转让的法律模型
(一)股权外部转让的两种模型
(二)两种转让模型的对比
(三)公司充当股权受让方
(四)股权盗卖的制度成因
四、公司介入股权转让的方式
(一)公司受领并发出股权转让的通知
(二)公司审查乃至拒绝股权转让
(三)公司提供财务会计信息
(四)公司履行股权变更登记申请和报批义务
五、股权转让与股份转让的比较
股权转让所表达的,是转让方将其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概括地转让给受让人。股权转让改变了股东与股东的关系,也改变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必然影响到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而非转让双方的私事。其他股东可以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依照公司章程、信托关系以及团体法理论,也有权介入股权转让,从而成为特殊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并影响到股权转让协议的最终效力。
股权转让;公司地位;公司介入;公司权利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