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商法|企业的商法意义及“企业进入商法”的新趋势

作者:叶林 中国人民大学 

第28246篇 《中国法学》 2012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4/12/2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商主体

内容摘要

目前,有些国家和地区已废弃了传统商法典,转而制定了企业法典,降低乃至废弃了“商人”和“商行为”在传统商法中的支配地位。新型商法体系冲击了传统商法的理论基础。在我国,部分商法学者注意到“商法企业法化”的现象,主张应在“企业”的基础上整合现有的商法规范和体系。然而,对于境外商法上的“企业”,多数国内学者存在误解,主要是忽视了主体性企业和客体性企业之间的差异,从而未能准确把握“商法企业法化”的本质。我国现有商法未采用“商人”和“商行为”的概念,商法学术界却坚持将“商人”和“商行为”做为商法基础概念,这使得我国商法理论基础和发展方向不很明确。应该在厘清相关法律术语含义的前提下,采用“企业”或“主体性企业”以及对应的其他范畴,这样可以发展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商法模式。

关键词

企业;商人;企业法;商法;现代化

结构框架

一、“企业”的词义解释:Enterprise 抑或Firm
二、企业的结构解释:企业和企业主并存的语言系统
三、企业的历史解释:从“客体性企业”向“主体性企业”转变
四、企业的学说解释:“企业”是商法体系整合的有效工具
五、企业法是商法抑或经济法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