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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对象

作者:常鹏翱 北京大学 

第28318篇 《法学》 2014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4/12/3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物权法定原则

内容摘要

对《物权法》第5条的解释表明,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对象限于物权种类和内容,不应包括物权变动、公示、效力等其他事项。物权种类是指各层级的物权类别,物权内容是指各类物权的权能及其限制,有关它们的法律规定分属种类规范和内容规范,与《物权法》第5条相比,它们是应先予适用的具体规范。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不符合这些具体规范的,再用《物权法》第5条来否定该权利的物权地位,但该约定的法律效力与此无关。

关键词

物权法定原则;法律适用;物权种类;物权内容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对象应限于物权种类和内容
三、对物权种类法定的理解和适用
(一)对物权种类的确定
(二)物权种类法定的法律适用
四、对物权内容法定的理解和适用
(一)对物权内容的界定
(二)物上债务的法定
(三)物权内容法定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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