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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留置权善意取得的解释论

作者:常鹏翱 北京大学 

第28341篇 《法商研究》 2014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5/1/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留置权

内容摘要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中的留置权和善意取得规范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比较法解释,留置权善意取得成为确定存在的法律规范。留置权以债务人所有的动产为客体,一旦留置财产属于第三人所有,就需用留置权善意取得的规范予以调整,以维护交易安全。在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构成上,需满足留置权的实质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特别强调债权人的善意,即相信债务人对标的物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此外还应将留置财产限定为占有托付物。 

关键词

留置权;善意取得;解释论;占有托付物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从文义解释到体系解释
三、经由目的解释的检验
四、比较法解释的再检验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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