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
三、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
四、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
五、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
六、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
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分为受害人责任、过失相抵责任和比较责任三类。侵权责任法在第26条和第27条对受害人过错制度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特殊侵权行为部分对受害人过错制度的规定分为明确规定、使用特别法规定和无特别规定三种情况。侵权责任法第六章至第十章的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具有特殊性。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按照危险程度可以分为极端危险责任、极度危险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三类,可以准用于醉酒驾驶和环境污染责任。
受害人过错、特殊侵权行为、危险程度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