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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

作者:王竹 四川大学 

第28427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5/1/2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过错  #特殊的侵权责任

内容摘要

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分为受害人责任、过失相抵责任和比较责任三类。侵权责任法在第26条和第27条对受害人过错制度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特殊侵权行为部分对受害人过错制度的规定分为明确规定、使用特别法规定和无特别规定三种情况。侵权责任法第六章至第十章的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具有特殊性。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按照危险程度可以分为极端危险责任、极度危险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三类,可以准用于醉酒驾驶和环境污染责任。

关键词

受害人过错、特殊侵权行为、危险程度

结构框架

一、侵权责任法上受害人过错制度的基本理论与立法体例
二、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
三、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
四、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
五、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
六、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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