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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食品安全中的惩罚性赔偿

作者:姚辉  中国人民大学 

第28429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3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5/1/2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侵权责任竞合与聚合  #产品责任

内容摘要

针对食品安全案件中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 九条规定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为侵权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根据具体情况既可附加于合同责任又可附加于侵权责任中。三法所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构成要件、赔偿范围方面各有不同。在构成竞合的情况下,在合同责任内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应为特别法; 在侵权责任内部,应当允许受害人根据个案选择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或《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责任竞合

结构框架

一、现行立法之检讨
二、民法规定在食品安全法中的适用
三、食品安全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的构成
四、食品安全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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