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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情谊行为、法外空间与民法对现实生活的介入

作者:王雷 中国人民大学 

第28507篇 《法律科学》 2014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5/2/1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情谊行为

内容摘要

民法学视野中的情谊行为包括纯粹的情谊行为和转化形态的情谊行为。纯粹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处于“法外空间”的纯粹生活事实,法律不应当过度介入这一社会生活层面的关系,否则将使得社会生活规则被破坏殆尽。情谊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转化为受民法调整的民事法律事实,进入“法内空间”。广义情谊行为中的情谊合同、情谊无因管理、情谊侵权行为是纯粹的情谊行为的转化形态,也都已属于民事法律事实,进入民法的调整领域。爱需要法律,法律在规制爱的过程中需要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协调,以妥当界定“法外空间”与“法内空间”。民法面对情谊行为应该保持谦抑的态度,民法通过相应的技术调整手段实现对情谊行为施惠者的宽容、鼓励和必要的引导。

关键词

情谊行为、民事法律事实、法外空间、利益动态衡量

结构框架

一、前言
二、情谊行为民法理论体系与核心争议
三、纯粹的情谊行为与“友爱平等观”的民法含义
(一)法律与友爱的感情
(二)情谊行为中的友爱平等观
(三)民法视野中友爱的付出与回报
四、从作为“法外空间”的纯粹生活事实到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法外空间理论
(二)从纯粹的情谊行为到转化形态的情谊行为
五、情谊行为的类型化及民法对其介入程度
六、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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