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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情谊行为基础理论研究

作者:王雷 中国人民大学 

第28508篇 《法学评论》 2014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5/2/1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情谊行为

内容摘要

民法学视野中的情谊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的,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纯粹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处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纯粹生活事实,法律不应当过度介入这一社会生活层面的关系,否则将使得社会生活规则被破坏殆尽。广义情谊行为中的情谊合同、情谊无因管理、情谊侵权行为是纯粹的情谊行为的转化形态,也都已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关键词

情谊行为、无偿性、无私利他性、不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性

结构框架

一、情谊行为的定义及名称
二、情谊行为的法律性质
三、情谊行为的特征
(一)无偿性
(二)无私性
(三)无受法律拘束的意思
四、情谊行为的类型化及民法对其介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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