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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民法中的决议行为 ——从农民集体决议、业主管理规约到公司决议

作者:王雷 中国人民大学 

第28611篇 《中外法学》 2015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5/3/3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编纂  #民事权利的分类  #法律行为

内容摘要

作为团体法的产物,社员权中的共益权经由决议行为的方式行使。决议行为的根本特征在于其根据程序正义的要求采取多数决的意思表示形成机制,决议结果对团体全体成员都具有法律约束。决议行为不同于共同行为或者合同行为,其扩展了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篇“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应该规定决议行为的共通法律规则,以有助于团体意志的依法形成和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业主成员权、股东共益权等社员权的实现。

关键词

决议行为  共同行为  农民集体决定  业主管理规约  公司决议  团体法

结构框架

一、民法中的决议行为概述——从社员权到决议行为
二、民法决议行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扩充
三、民法决议行为的类型化
四、结论:民法决议行为的抽象化——决议行为的共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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