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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见义勇为行为中受益人补偿义务的体系效应

作者:王雷 中国人民大学 

第28614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5/4/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  #无因管理

内容摘要

见义勇为中救助者所涉及的"他人事务"具有"多重主观归属性",这也决定了见义勇为行为法律性质的复合性及其法律后果的多重性。见义勇为行为中受益人适当补偿义务不同于传统无因管理制度中管理人对被管理人的损害赔偿等请求权,前者在利益衡量上更为妥当。基于见义勇为的行政协助性质,在受益人适当补偿义务不足以弥补救助者损害之时,应通过行政补偿、社会救助等对救助者的损害进行兜底救济。 

关键词

见义勇为;

结构框架

一、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定性
二、见义勇为行为中救助者所受损害的请求权规范基础
三、见义勇为行为中受益人补偿义务对传统无因管理制度的发展
四、从受益人补偿义务看社会救助与侵权责任法的衔接
五、结语: 利益动态衡量与见义勇为行为中救助者损害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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