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参见王竹:《论<民法通则>与<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载《判解研究》,2006(3)。 [2] 参见王竹:《<侵权责任法>立法程序的合宪性解释——兼论“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的宪法意识》,载《法学》,2010(5)。 [3] 参见姚宝华、王竹:《新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解读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8(15)。 [4] 参见杨立新、王竹:《解释论视野下的<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七条》,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 [5] 参见王竹:《比较法孤例:饲养动物致害的三个无过错责任条款》,《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6月22日,第10版。 [6] 参见王竹:《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源流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2)。 [7] 参见王竹:《论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上的确立与扩展适用》,载《法学》,2009(9)。 [8] 参见王竹:《<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1款的理解与适用》,载《月旦民商法》(第31期)。 [9] 参见杨立新、王竹:《论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载《私法研究》(第7卷)。 [10] 参见王竹、刘雨林:《“High pressure”抑或“high voltage”——对<侵权责任法>第73条“高压”的本意解读》,载杨遂全主编:《民商法争鸣》(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李东岳、王竹:《“排除妨碍”与“排除妨害”的立法技术研究》,载杨遂全主编:《民商法争鸣》(第三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1] 参见王竹:《论法定型不真正连带责任及其在严格责任领域的扩展适用》,载《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卷。 [12] 参见姚宝华、王竹:《新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解读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8(15)。 [13] 参见王竹、赵尧:《论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致害道义补偿责任——兼论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致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载《政法论丛》,2010(5)。 [14] 参见姚宝华、王竹:《新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解读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8(15)。
喝酒惹上官司?这可不是危言耸听。小编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分析喝酒者饮酒致死,共同饮酒人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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