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解释前提:物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解释基础: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关系的多元可能
四、解释方案:《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关系
五、结论
在对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在内的物权请求权进行规范阐释的基础上,根据制度目标、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方面的差异,物权请求权应当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区分开,在理论分析和规范适用中应避免两者的混淆。但是,这种区分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分,德国法式的独立物权请求权也并非必然的立法和解释选择。即使承认德国法方式具有实现物权债权区分的体系功能,但在承认物权债权体系区分的前提下,仍然存在多种制度构建和阐释的可能性。德国法式区分的不清晰、侵权法本身的发展变化以及我国所一贯采取的救济法思路,所有这些导致了对我国民法的另一种可能阐释方式,即将物权请求权解释为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其他侵权请求权。《物权法》第34、 35条就能够相应地被解释为《侵权责任法》的特殊规范,由此避免既有解释方案中的规范适用难题。
物权保护;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返还原物;损害赔偿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