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

作者:常鹏翱 北京大学 

第28732篇 《中外法学》 2014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5/5/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合同的订立  #买卖合同

内容摘要

我国的先买权是形成权,先买权依法行使的效果,是在财产权转让人与先买权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与转让人和第三人先前的买卖合同相比,这两份合同的内容相同,由此产生双重买卖。根据特定制度目的的限定,地方政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先买权等能对抗第三人。房屋承租人的先买权等法定先买权以及意定先买权只能约束转让人,先买权人和第三人的地位平等,应适用通常的双重买卖规则,为了增加这些先买权的对抗力,可借鉴瑞士经验,通过预告登记,使受让财产权的任意人均为先买权的相对人。 

关键词

先买权;形成权;合同成立;双重买卖;预告登记

结构框架

引言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法定权利的定性
(二)意定权利的定性
(三)合同成立的基础
二、双重买卖的规制
(一)合同内容的确定
(二)先前合同的效力
(三)双重买卖的处理
三、对抗效力的辨析
(一)能否对抗的标准
(二)法定对抗的情形
(三)登记对抗的方案
四、结语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