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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我国侵权法上的缺陷产品营销参与者责任

作者:王竹 四川大学 

第28758篇 《人大法律评论》 2014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5/5/1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

内容摘要

产品营销参与者责任是与产品分销参与者责任平行的责任体系,在我国侵权法上包括产品质量担保者责任、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和虚假广告责任三大类型。《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缺陷产品营销参与者责任的体系定位,这存在遗憾。产品质量担保者责任和虚假广告责任针对的缺陷类型是普遍性缺陷,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所针对的缺陷类型是个体性缺陷。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缺陷食品、药品营销参与者责任的加重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本应适用补充责任的情形被强化为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二,对于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观要求从“明知”扩展到了“应知”。这种加重性具有限制性。

关键词

缺陷,产品,营销参与者,食品药品,连带责任

结构框架

一、缺陷产品营销参与者责任体系概述
二、产品质量担保者责任
三、虚假广告责任
四、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
五、《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主要问题与适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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