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多重买卖的类型及其共通问题
三、已发生物权变动的多重买卖之处理规则
四、尚未发生物权变动的多重买卖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发布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第10中,对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其中有诸多规则值得肯定。但其在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中所创设的“交付的效力优于登记”的规则,与《物权法》的规定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旨趣有所背离;其在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中所采用的“付款在先规则”和“合同成立在先规则”,则随意地破除了普通债权之间的平等性,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且无法在债法制度中一以贯之,不足为取; 而拟定中的《物权法司法解释( 一) 》,在房屋多重转让中的权利保护顺位问题上,却仍拟沿袭“合同成立在先规则”。对此,应予检讨并加以修正,学界也应大胆探索更合理、妥适的处理方案。
多重买卖;一物数卖;合同履行的顺序;竞价及变价受偿规则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