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悦读驿站 >正文

法学茶座|两年来的中国法治:举措、前景与隐忧

作者:许章润 清华大学 

第28799篇 《》 年第期

发布日期:2015/5/2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法治

结构框架

注释

[1] 有关详情,参阅中国法学会编《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 [2] 迄至2015年2月初,笔者修改本文之际,设立于沈阳和深圳的两家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已经正式挂牌运作,可谓行动迅速,超出想象。但是,其具体法域和职能,特别是它们基于司法独立而致力于司法公正的效果,则有待观察。逮至3月,《立法法》修订,对于税收法定、地方立法权分属以及法规备案审查诸项规定,均有新意。 [3] 有关于此,参详武增:“2015年《立法法》修改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载《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1期,页210-216。 [4] 例如,就在笔者修订本文的2015年年初,官媒关于“高校意识形态斗争”的舆情评论,以及随着教育部长的讲话而即刻登场的北大、清华两校党委书记的表态文章,一下子将人们的神经绷紧,某种仿佛“反右”或“文革”前夕的情势,陡然再度降临华夏大地。事缘年初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教育部长袁贵仁为此发表“绝不能让传播西方价值观念教材进课堂”为基调的讲话。2月3日,继北大官网发表配合这一基调的评论员文章后,北大清华两校的党委书记跟风表态,于《中国教育报》同时刊文,标题分别是“以培养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扎实抓好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准确把握加强和改进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党委书记在内,不少高校的党委书记也纷纷表态跟进。只有南开大学校长龚克提出疑义,认为用“清理、纯洁和整顿教师队伍”这样的措辞对待教师不公。其间,2月1日,浙江新闻网刊发的署名“清华大学学生求是学会”的评论文章“公知的病怎么治——谈求是网徐岚风波”,心意周刻凌厉,而措辞轻薄,形貌泼皮,公然羞辱老师,居然完全重现“文革”大批判腔调,在令人怀疑究竟是否另有老人捉刀或者亲身操盘之际,最令人心痛;喊打喊杀,鼓噪“拔钉子”的意识形态打手,最为卑劣!上述清华大学学生求是学会的文章若果真为学生所撰,那真是要让人痛彻心肺矣! [5] 有关于此,参详拙文“中国的法治主义:背景分析”,载许章润主编:《中国:法制与法意》(“历史法学”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6] 有关于此,参详谭敏涛:“司法改革来了,法官为何还要辞职?”,载见“共识网”,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4月17日;左卫民:“中国的法院院长们在忙什么?”载《中国法学》2015年。 [7] 有关于此,参详拙文“中国的法治主义:背景分析”中的“政治问题的法律进路”一节,载许章润主编《中国:法制与法意》(“历史法学”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页50以下;“中国近代法制的世俗理性主义”中的“经验理性的法制进路”一节,载许章润、翟志勇主编:《世俗秩序:从心灵世界到法权政治》(“历史法学”第7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页182以下 [8] 本文发表后一周,2015年5月1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在第一部分“总体要求”第四自然段这样写道: 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实现深化改革与法治保障的有机统一。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推动上升为法律法规。需要突破现有法律规定先行先试的改革,要依照法定程序经授权后开展试点。通过法治凝聚改革共识、防范化解风险、巩固改革成果。 此段文字,既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凡事必须“于法有据”,又申论必要之际可以经由法定程序授权而突破现有法律限制,并且,“通过法治凝聚改革共识、防范化解风险、巩固改革成果”,说明“法治开道”及其背后的“立法拜物教”依然是一种路径依赖,也是一种合法性所在。此于正文所论,作了最好的说明,特此补记。 [9] 有关于此,参详拙文:“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收见拙集《国家理性与优良政体》,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10] 实际上,就在本文杀青之际,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要求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于4月1日经中央全面深改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实,中国不缺此类书面规范,今年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实行立案登记制。近期以来,中共中央及有关部门就制定了《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等一系列规范文件,据说,今后还将就公益诉讼制度、人民审判员制度等许多方面出台具体的单项改革意见或方案。可问题在于并且依然在于,这些规范如何获得有效执行。 [11] 2015年4月3日在布鲁金斯学会午餐会上针对笔者发言的评论。 [12] 有关于此,参详拙文“过渡政体下的临时宪法”,载《战略与管理》2012年第3-4期合刊。 [13] 【意】朱塞佩·马志尼:《论人的责任》,吕志士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86页。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