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先抵押后租赁的法律规制——以《物权法》第190条第2句为基点的分析

作者:常鹏翱 北京大学 

第28800篇 《清华法学》 2015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5/5/2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抵押权

内容摘要

对先抵押后租赁的法律规制,需以《物权法》第190条第2句为基点,结合其他规范进行体系化安排。在确定租赁与抵押权的先后时,应根据不同情形,把租赁登记或承租人占有抵押物的时点作为租赁的顺位标准,进而与抵押权登记的时点进行对比。在抵押权实现前,对于承租人的不当租用,《物权法》第190条第2句对物权请求权等救济机制起到补充作用。在抵押权实现时,不能根据《物权法》第190条第2句直接终止租赁,而应判断租赁是否影响抵押权实现,并完善除去租赁的程序。在抵押权实现后,不宜用《物权法》第190条第2句来调整承租人和抵押物受让人之间的关系,此时应完善保护承租人合理利益的法律机制。

关键词

先抵押后租赁;顺位;利益平衡;权利保护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抵押权和租赁顺位先后的判断标准
三、承租人不当租用发生时的救济机制
四、抵押权实现时处理租赁的程序问题
五、抵押权实现后对承租人的利益保护
六、结语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