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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论股东资格认定的判断标准

作者:范健 南京大学 

第28855篇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6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5/6/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隐名合伙  #商法的特征  #股东的义务

内容摘要

在我国公司实践中,因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极不规范,存在大量的股东资格认定难题。对此,司法机关及理论界都存在相互对立的认识,依据不同认定标准,往往得出相互冲突的结论。因此,需要从理论上抽象与构建出一套股东资格认定的一般准则,作为处理该类案件的一般指导。理想状态中,无论依原始取得还是依继受取得,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东大体上都应具备七大特征。但基于这些股东特征,从不同角度所作分析,往往会使股东资格的认定存在偏差且极其复杂。因此,应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基本理念,以商法的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原则为指导,严格贯彻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主义,至于由此产生的公司内部关系则依合同法处理。

关键词

股东责任; 公司登记机关; 外观主义; 隐名投资; 原始取得; 显名; 继受取得; 公司债权人;

结构框架

一、股东资格认定实践的症结: 基本理念缺失下的混乱局面
二、股东资格形式特征与实质特征分析路径: 通行模式及其功能与缺陷
三、股东资格认定的基本理念与原则: 商法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的要求与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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