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新类型担保客体是否均属权利质权客体的范畴
三、新类型担保的公示问题
四、新类型担保的效力问题
五、完善我国新类型担保法律适用的思考
针对交易实践中存在的、以我国《物权法》未明文列举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担保方式的性质,本文在分析其操作流程的基础上,提出对于新类型担保的性质定位不能一概而论。并非在任何特定权利上设定的担保均属于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有效设定,应符合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特定权利上担保也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属于权利让与担保范畴。权利让与担保性质上属于债权性担保,让与担保行为的本质是担保物所有权附条件转让的法律行为。司法实践中,权利让与担保行为的有效性与否,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附条件法律行为和附条件合同的规定来审查。
新类型担保;权利质权;让与担保;法律适用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